乘客在公交车上因刹车惯性摔倒受伤,责任如何分配?法院判了!
2026-09-28 15:16:3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友林 | 作者: | 点击量:577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剑辉  李豆豆)公交公司为车辆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乘客在乘车途中因车辆制动惯性摔倒致十级伤残,承运人以“乘客自身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减责,保险人以“因果关系存疑”为由拒绝理赔。法院如何认定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3年6月30日9时许,年逾七旬的原告唐某搭乘被告某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当车辆接近停靠点时,唐某根据车内语音播报起身准备下车。此时,因车辆制动减速产生惯性,唐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其子将其扶起后,二人下车。唐某于当日9时45分报警,后在家属陪同下自行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54天。出院诊断为骨折,经司法鉴定,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某公交公司为案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250,000元,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唐某向二被告主张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交公司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11.8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某公交公司辩称:唐某在下车时行动未受限,事发后3小时方就医,其伤情与车内摔倒的因果关系存疑;唐某于车辆未停稳时即起身站立,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负相应责任。某保险公司亦以因果关系不明、应扣减非医保用药等理由拒绝全额理赔。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承运人某公交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二、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否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唐某搭乘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双方已成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条款确立了承运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责任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定情形。关于因果关系之争议,二被告经法庭释明后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因果关系鉴定。

法院依据唐某提交的监控视频、医院诊疗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运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唐某所受损伤系在案涉公交车上摔倒所致。关于唐某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法院认为,乘客在听到报站广播后起身准备下车,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常行为。唐某虽在车辆未完全停稳时站立,但该行为未超出一般乘客的合理行为范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不能成立。据此,某公交公司应对唐某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法院认为,某公交公司已就案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唐某的损失未超过每座250,000元的责任限额,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唐某履行赔付义务。某保险公司主张核减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鉴定费等,但其提交的保险条款并无投保人签字确认,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关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经核定,唐某各项损失合计70,802.5元。法院判决: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理赔款70,802.5元;驳回唐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下旅客受伤的责任分配规则。

关于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法律对承运人规定无过错责任,其立法本意在于最大限度保障旅客人身安全,促使承运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运输风险。在诉讼中,旅客仅需证明其于运输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承运人若主张免责,则须举证证明存在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法定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一方。本案原告虽在车辆未停稳时起身,但该行为属于乘车过程中的正常反应,与强行冲门、攀爬车窗等严重违反安全规范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故承运人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责任的分担路径。承运人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将赔偿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且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的情况下,受害人可直接从保险人处获得赔付,实现了责任风险的有效分散与受害人权益的及时保障。

本案提醒广大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自身安全,若发生损害应及时报警、就医并保留相关凭证。承运人则应加强安全驾驶意识,不应以乘客的一般性不慎作为推卸自身法定责任的理由。

责编:杨友林

一审:杨友林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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